先要说明,这些观点并非一日之功,而是数年下的积淀。在博客上写文本不过是调侃议论之用,在此也不过是说说自己的观点,以资调侃。不同意更不必大加争论批驳。有“理不辩不明”之语,但“理”本是万物之规律,“明”之则为人之一种悟,不“明”之亦为人之于“理”的意识状态,未有根本之异。故所谓“辩”者,“辩”“理”也,而非“辩”“明”与否也;同理,哲学本是人之理解万物以至规律之观点,与“明”与不“明”相似,又何谈辩论以至消灭一方树立另一方呢。
再者,我所谓“伪”,非“假”。如上,哲学无对错,自然更无真假,此之“伪”意为不同于传统的普遍认同的而严谨的哲学体系式说法,因此也便说是“胡诌”。
另外,本篇中的观点与主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并非完全契合甚至可以说有相悖的地方。再次重申,这仅是我的个人观点,没必要争论,更没必要拿到马哲考试上去用。
先是关于万物永恒存在和运动及其驱动力的看法。
我认为,万物是“客观”的、“物质”的。所谓“客观”、“物质”便是“永恒”“存在”的。“永恒”讲的便是“宙”,即时间;“存在”讲的便是“宇”,即空间。因为哲学是人的观点,我们不妨只讨论人能感受的部分。人能感受到物质在运动,不管尺度是大是小,因此不妨假定物质就是运动的。那么根据人类的认识,似乎物质的运动便是应该有动力的了(如果谈静止,也应该有“动力”使之不能运动)。我认为,这种动力便是所谓的“理”,即“规律”【注意:此处我的讨论建立在前提上,即物质是可以运动,或者说是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改变的,而改变必须有动力的支持,我们把动力命名为“规律”】。规律在人类看来应该是有大有小的,大的由小的构成,小的结合成了大的。最小的我便命名为“元规律”。既然规律涉及了时间和空间上物质的改变,“元规律”似乎也应规定这个问题。于是我认为这种规律便是不同的物质在时间和空间上“位置”不能相同。可以打个比方,也许两个物体在二维图上是重合的,但他们也许在三维图上便是相异的;也许两个物体在三维图上是相同的,但他们也许在时间上是相异的;依此类推。
再是关于物质形态的看法。
我认为,物质是物体的“本元”,而我们常说的物体便是物质的各种组合形态。这就好比四粒米可以连作一个正方形,亦可成为梯形。四粒米的集合便是物体,而组成的形态即正方形与梯形则是物质的组成形态,也就是物体的某种性质,而米是这一物体的“本元”。很多物质在运动中便组成了千姿百态的形态,于是物体也就具有个性而易变的了,但物质作为“本元”是一致而不变的。
讨论到这里似乎就可以开始对所谓“意识”进行分析了。我们常说的“意识”都是人脑产生的,而人脑显然是一种物体,即由物质构成,这些物质不同的组成形态,就成为了物质。还是回到米的例子。人脑中的物质就好比是米粒,集合构成了人脑的生理结构,那么这种组织形态(正方形、梯形或是其他的什么)是什么呢?我认为,那就是所谓“意识”。如果以上结论是成立的,不妨进行如下推理。构成人脑的物质是根据“规律”运动的,而它们组成的形态是这种运动的众多必然结果之一,那么可以说,物质的运动决定了组成形态即“意识”,那么可以说,“规律”决定了组成形态即“意识”,那么又可以说,“意识”的产生与发展是“规律”的必然结果。
而正如人们认识到的,意识支配了人们的多数行为,那么如果上述推论没有错,那么如下推论也是正确的,即人们的行为是“规律”的必然结果。既然“规律”是“客观”的,那么我们可以说,人的行为与“意识”皆是“客观”决定的,即“意识”是不可能脱离“规律”的决定的。似乎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说,人是不具有所谓“主观能动性”(借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的,通俗一点说,人的行为是被“客观”“预先”决定好的,人们没有“主观”性,没有自我决定能力。这似乎与客观唯心主义思想有某种暗合之处,即外物决定了一切;又在某种程度上和宿命论是一致的,即人的生命轨迹是预先决定的,人不能“主观”地去改变。我们平常所说的“改变”等等似乎也都是因为“规律”决定的,而非我们“内心”“决定”的。
也许上面的推理很难理解,不妨举例说明结论吧。比如我现在写这篇文章,大到写作方向,小到每一个字词的选用甚至是写错字而后删去都是由“客观”、“规律”“预先”决定的。我的一生中每一个细节都是这样被决定的。我甚至可以说,通常意义上的“我”是不存在的。
先写这些吧,以后慢慢整理思路,再行添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