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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图说话:向上,坚定地向上,向着那金色的阳光、洁白的云丝。
深圳电视台提供的关于珊瑚虫QQ(Coral QQ)作者陈寿福(Soff)被公安机关抓捕的视频
我用Coral QQ已经很多年了。作为Tencent(腾讯) QQ和Coral QQ的老用户,同时作为有十多年计算机使用经验的计算机用户,我想我有资格批评上面视频中很多被采访者的言论(Coral QQ的捆绑插件皆可以选择不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只要进行正确配置,视频中提到失效的所有功能实际上都是有效的)–无论他们是因无知而以此作证词,或是别有目的地扭曲事实,这些指控都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这些指责对Coral QQ本就是无关痛痒的。关键的地方在于Coral QQ外挂改变了QQ的一些工作方式–或者说是断了腾讯获利的一些途径。Soff自己也在视频中已说得很清楚:Coral QQ的最主要作用,第一个就是屏蔽广告;再之后在网上的诸多评论中也提到,Coral QQ把各种QQ增值服务的功能削弱以至去除(诚然,就个人喜好来讲,我对几乎所有的QQ增值服务不感兴趣–而为数众多的QQ用户也有类似的观点,也饱受这些不能用正常方式关闭的增值服务干扰)。William Long在他的博客中对此事已有评价(虽然此日志不同以往地受到了不少指责,但其必须指出的是,其中不少观点是客观而有理的),腾讯公司制作的QQ软件自始至终即是免费授权(即免费软件),而作为要追求盈利的公司,腾讯自然要通过这款软件获利。那么获利的途径不外乎两种:广告,和收费的附加服务。Coral QQ将腾讯盈利之路斩尽断绝,自然腾讯要追究。
可是,腾讯为什么有权因为Soff使其免费软件不能盈利而起诉他呢?换句话讲,免费软件究竟可以不可以被用户修改并发布?问题的关键在于腾讯的许可协议(即License Agreement)。以下引用部分协议的部分内容:
3.4 用户在遵守法律及本协议的前提下可依本《协议》使用本”软件”。用户无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
3.4.3 对于本”软件”相关信息等,未经腾讯书面同意,用户擅自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使用、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擅自借助”软件”发展与之有关的衍生产品、作品、服务等。
而对于开源(Open Source)免费软件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NU/GPL,例如Linux系统内核即在GPL条款下发布),其中有以下内容(1991. 6第二版,版权所有(C)1989, 1991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2.你可以修改程序的一个或几个副本或程序的任何部分,以此形成基于程序的作品。只要你同时满足下面的所有条件,你就可以按前面第一款的要求复制和发布这一经过修改的程序或作品。
a)你必须在修改的文件中附有明确的说明:你修改了这一文件及具体的修改日期。
b)你必须使你发布或出版的作品(它包含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包含由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衍生的作品)允许第三方作为整体按许可证条款免费使用。
c)如果修改的程序在运行时以交互方式读取命令,你必须使它在开始进入常规的交互使用方式时打印或显示声明:包括适当的版权声明和没有担保的声明(或者你提供担保的声明);用户可以按此许可证条款重新发布程序的说明;并告诉用户如何看到这一许可证的副本。(例外的情况:如果原始程序以交互方式工作,它并不打印这样的声明,你的基于程序的作品也就不用打印声明)。
显而易见,两份许可所中关于修改软件(基于程序)的规定完全不同。通俗一点讲,对于GNU/GPL授权的软件,只要承认了原作者的版权(事实上还要有更多的工作),即可修改软件并发布;而对于QQ,只要腾讯公司不书面同意,修改就是侵权。误区在于免费软件和自由软件的区别,虽然二者英文翻译皆为free software(也许原本就不应当这样翻译为中文?)。参见GNU/GPL对于自由软件的规定:
当我们谈到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时,我们指的是自由而不是价格。我们的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决意保证你有发布自由软件的自由(如果你愿意,你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保证你能收到源程序或者在你需要时能得到它;保证你能修改软件或将它的一部分用于新的自由软件;而且还保证你知道你能做这些事情。
问题讨论到此,有一个概念出现了问题。此处所指的修改,是指对程序本身(代码)的修改,而这个案例中Coral QQ作为外挂软件没有修改程序本身,而是通过技术手段修改了程序运行中的数据。显然,程序所产生的数据与程序本身(代码)不等同。那么为什么Coral QQ作为外挂软件一样会被认为侵权了呢?
实际上并没有必要讨论外挂软件是否修改了程序,仅关注许可即可。仍然是腾讯QQ的许可协议:”擅自借助’软件’发展与之有关的衍生产品、作品、服务等”。外挂软件必须依存于主(原)程序,而这恰恰符合了”衍生产品”的定义–衍生(derivative)产品即是从原生(underlying)产品派生出来的产品。
也许感情上很难接受,但是从法理上分析,Coral QQ的确违反了许可协议中的规定,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权益。Soff被抓捕、Coral QQ被封杀,也是合乎法理的事了。
再看看腾讯许可协议上还规定了什么不能做的吧。
3.2.3 腾讯QQ帐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转让或继受、售卖。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回收该帐号而无需向该帐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腾讯禁止用户私下有偿或无偿转让帐号,以免因帐号问题产生纠纷,用户因违反此要求遭致的任何损失自行承担。
买号、卖号的生意都是滥用(abuse)了,就是无偿转让都如此。
3.7 非经腾讯或腾讯授权开发并正式发布的其它任何由本”软件”衍生的软件均属非法,下载、安装、使用此类软件,将可能导致不可预知的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纠纷一概与腾讯无关。用户不得轻易下载、安装、使用此类软件,否则,腾讯有权终止用户QQ号码使用资格。
用户只能通过腾讯提供的QQ软件及其他合法通道登录使用QQ。用户不得通过其他未经腾讯授权开发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兼容型软件、程序或者其他非腾讯明示许可的方式,登录使用QQ号码,否则,腾讯有权终止用户的QQ号码使用资格。
用Coral QQ一类的外挂软件也是滥用。就算使用Luma QQ一类替代软件也不可以。腾讯当然是要把QQ作为一个封闭标准,这样才能合理地获得最大利润,而又不必担心垄断指控之类的麻烦。
问题在于,如果真的有一天QQ变得让用户难以接受而迫使用户出现抵制QQ的情况(事实上已经局部的出现),QQ用户将会何去何从?所有的数据都是封闭的,又有多少人可以摆脱这种依赖,或者说束缚呢?事已至此,作为大陆IM的领头羊,腾讯已经做得很成功了,甚至可以说,很厚道了。